臺中市臺中文學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
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管理維護並有效利用臺中文學館(以下簡稱本館)場地,推廣文學及文化活動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(以下簡稱文化局)。
第三條 本辦法場地範圍如下: 一、本館研習講堂。 二、文學公園園區(含大樹廣場及文學步履)。 三、臺中作家典藏館(含數位影音室)。
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應於使用日十四日前,塡具申請書,並檢附下列文件,向文化局提出申請: 一、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。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,其登記、設立許可或備案證明等文件影本。 二、使用計畫書。 前項申請使用目的應以文學或文化且與本館設立目的相符者為限,並應載明於前項第二款使用計畫書。 申請案件不符前二項規定者,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未符合規定者,得駁回其申請。
第五條 申請案件經許可後,申請人應於使用日七日前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。逾期未繳納者,應廢止其使用許可。 前項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。
第六條 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撤銷或廢止其使用許可: 一、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。 二、違反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或環境安寧。 三、違反使用計畫書。 四、無正當理由擅自將場地供他人使用。 五、有毀損場地、設施、設備、影響環境衛生或其他情節重大情事,經文化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。 前項使用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,申請人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按未使用日數比例退還,保證金不予退還。
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免收取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: 一、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之業務或教育宣導活動。 二、本府及所屬機關合辦或協辦之非營利文學或文化活動。
第八條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,致無法依許可期限使用者,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均無息退還。 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,致無法依許可期限使用,且無使用事實者,應扣除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二分之一,其餘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均無息退還。 申請人於文化局指定期限前,以書面通知文化局取消使用或變更使用日期者,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之退還,依第一項規定辦理。逾期未通知者,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之退還,依前項規定辦理。
第九條 文化局因業務需求致無法依許可期限提供場地時,應於使用日七日前通知申請人,變更使用日期或廢止原使用許可。 前項使用許可經廢止者,文化局應無息退還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。
第十條 申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使用本館場地及各項設施、設備,並遵守下列事項: 一、維護使用期間現場安全秩序。 二、確保活動人數符合各場地入場及容留人數限制。 三、使用電器設備時,應確保每一迴路中所有電器設備之電流量(含啟動電流量)符合安全電流上限。 四、搭建臨時性建築物應先徵得文化局同意,並依相關法令申請許可。 五、有張貼、擺設宣傳旗幟或海報需求者,應於文化局指定處所為之。 六、未經文化局事前許可,禁止使用或增設舞台、吊具、照明、音響或機電設備。 七、未經文化局許可,禁止工作車輛駛入或停留於本館。 八、不得施放爆竹、煙火及使用明火。 九、不得於地面、牆面、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、設備上噴漆、書刻、打釘、打樁或為其他毀損行為。
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於使用期間屆滿時,回復場地原狀,返還予文化局,並得檢附保證金收據,向文化局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。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回復原狀者,文化局得自保證金中扣除回復原狀必要費用後退還之;如有不足,並得請求申請人賠償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,由文化局另定之。
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附表:臺中市臺中文學館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
單位:新臺幣
場地名稱 |
場地使用費 |
保證金 |
逾期收費 |
研習講堂 |
每次二千五百元 |
每一申請案件一千五百元 |
每小時六百元 |
文學公園園區 (含大樹廣場及文學步履) |
每次三千五百元 |
每一申請案件二千五百元 |
每小時八百五十元 |
臺中作家典藏館 ( 含數位影音室) |
每次一千二百元 |
每一申請案件八百元 |
每小時三百元 |
說明:
一、申請使用本館場地以本館開放時間為原則。
二、本館場地每次使用時間以四小時計之。
三、申請人逾時使用時,應按每小時加收場地使用費,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。
- 檔案下載 下載檔案
-
檔案下載臺中市臺中文學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
-
檔案下載01-臺中文學館場地使用申請表.docx